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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财险监管规则修订:降低KB体育平台展业门槛 强化合作机构管控

发布时间:2024-01-03 21:17浏览次数:

  KB体育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就《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据了解,《修改稿》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方面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对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偿付能力、风险等级提出了要求。

  记者注意到,与2021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修改稿》降低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门槛,从此前的五个具体要求降至两个。尽管展业要求有所降低,但对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合作对象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未来严监管的趋势将持续。

  需要注意的是,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稿》降低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门槛,删除了“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即,只要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就能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记者统计,根据上述门槛要求,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可参与互联网财险业务,不过,仍有7家财险公司可能因为偿付能力不满足要求而暂时无缘该业务。

  在经营区域方面,《修改稿》明确,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严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互联网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并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除外。

  目前,在互联网行业发展变革的大背景之下,互联网财产保险在健康中国、数字经济、普惠保险、绿色低碳、乡村振兴、小微企业等方面持续创新探索,用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式方法极大地扩展了保险保障需求的覆盖面和覆盖场景。但不可忽视的是,互联网财产保险在发展中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比如,互联网财险业务的拓展,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的场景和流量,其与平台合作的频率增加,风险防控不再局限于保险领域,而是转移至未知风险领域。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和购买商品,保险商品也大量出现在直播间。短视频凭借其传播快、覆盖广的优势扩大了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的传播,有利于提高群众增强投保意识,但这种“直播+保险”的形式侧重于短期利益,忽视了保险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性,容易产生销售误导引发保险消费者投诉。

  某财险公司非车险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严控车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在线上销售,也是考虑到这些业务较为专业且复杂,消费者不容易完全理解,同时对线下服务有较高要求,暂时还不适合大规模线上经营。

  近年来,保险公司、科技公司以及第三方平台无一不在积极探索双方融合发展道路。例如,退货运费险、网络账户安全险等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化,互联网财险凭借跨时空、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优点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KB体育平台。

  据业内人士透露,我国互联网财险市场主要渠道发生了改变,第三方平台早已超过保险企业的自营平台,在各互联网财险渠道中保费占据第一,部分保险公司时常出现过分依赖渠道,渠道手续费议价以及销售话语权薄弱,航空意外险、航班延误险等业务,被某些第三方平台深度捆绑搭售,90%以上的保费进入了合作方口袋。此外,个别第三方平台通过违法违规手段销售保险,个别保险公司亦缺乏有力的反制手段。

  对此,《修改稿》要求,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规范业务经营。建立统一的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加强对合作对象的管控,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互联网平台,应不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及时终止合作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质价相符、收益风险相匹配”原则与合作对象协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互联网平台及其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互联网平台持股的优势地位恶意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界面,方便消费者进行保单信息查询、退保等操作;切实做好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可回溯管理。对于委托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审慎筛选合作方,严格把控服务能力和质量,对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修改稿》还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需建立明确的准入机制、建立明确的过程管理机制、建立明确的服务评估和退出机制,包括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保险公司开展的创新型财产保险业务,可适当放宽对线下合作机构经营时限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筛选线下合作机构的分层分级决策机制,审慎开展准入前评估;按照资质与职能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线下合作机构资质要求;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合规水平、服务质量和机构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KB体育平台,确定线下合作机构名单。

  保险公司通过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通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争议解决方案、违约责任及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险公司收到消费者对其线下合作机构的诉求和意见,应承担处理的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转办、督促办理、审核和答复。保险公司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不得对抗消费者,保险公司不得以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为由拒绝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在办结消费者诉求和意见后,保险公司可根据其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追究线下合作机构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对线下合作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应以不低于每年一次的频率开展服务评估。对存在评估结果差、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服务质量低下、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的线下合作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与线下合作机构解除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和接续服务方案等与消费者权益切实相关的事宜。”《修改稿》显示。

  对于互联网保险经营非常重要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数据安全等,《修改稿》亦皆有相应规定。例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制定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设立明确的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追索等机制。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全面化、动态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稳健、可持续经营。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非持牌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明确,保险公司不满足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做好理赔等后续服务。保险公司整改后满足规定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保险公司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平台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应对和处置。

  此外,对于已经开展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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